關於中國企業名稱登記的相關問答(三)
問: |
企業名稱能否使用“中國”字樣? |
答: |
企業名稱冠以“中國”、“中華”、“中央”、“全國”、“國家”等字詞的,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相關規定從嚴審核,提出審核意見並報國務院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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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哪些企業的名稱可以使用“集團”字樣? |
答: |
已經登記的企業法人控股3家以上企業法人的,可以在企業名稱的組織形式之前使用“集團”或者“(集團)”字樣。 |
問: |
企業集團名稱如何登記? |
答: |
企業集團名稱應當在企業集團母公司辦理變更登記時一並提出。 |
問: |
企業集團名稱有哪些要求? |
答: |
企業集團名稱應當與企業集團母公司名稱的行政區劃名稱、字號、行業或者經營特點保持一致。 |
問: |
哪些企業可以使用企業集團名稱? |
答: |
經企業集團母公司授權的子公司、參股公司,其名稱可以冠以企業集團名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