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名称登记的相关问答(三)
问: |
企业名称能否使用“中国”字样? |
答: |
企业名称冠以“中国”、“中华”、“中央”、“全国”、“国家”等字词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从严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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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哪些企业的名称可以使用“集团”字样? |
答: |
已经登记的企业法人控股3家以上企业法人的,可以在企业名称的组织形式之前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 |
问: |
企业集团名称如何登记? |
答: |
企业集团名称应当在企业集团母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时一并提出。 |
问: |
企业集团名称有哪些要求? |
答: |
企业集团名称应当与企业集团母公司名称的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保持一致。 |
问: |
哪些企业可以使用企业集团名称? |
答: |
经企业集团母公司授权的子公司、参股公司,其名称可以冠以企业集团名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