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ご質問

关于企业名称登记的相关问答(七)

答え
问:
企业名称争议可以调解吗?
答:
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企业登记机关可以对企业名称争议进行调解。

问:
企业名称争议的调解有哪些结果?
答:
调解达成协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行政裁决。

问:
企业被裁决停止使用企业名称后应当做什么?
答:
企业被裁决停止使用企业名称的,应当自收到争议裁决之日起30日内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企业名称变更前,由企业登记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电子营业执照中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企业名称。

问:
企业被裁决停止使用企业名称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有什么后果?
答: 企业被裁决停止使用企业名称后,逾期未办理变更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完成变更登记后,企业可以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将其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问:
企业名称争议申请可以撤回吗?
答: 争议裁决作出前,申请人可以书面向企业登记机关要求撤回申请并说明理由。企业登记机关认为可以撤回的,终止争议审查程序,并告知争议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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