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离职前应尽量确认是否持有雇用保险参保人证(日文“雇用保険被保険者証”),此证明通常由雇主持有。
劳动者还应确认雇主向公共职业安定所提交的离职证明书中,记载之离职理由是否符合事实,并留意离职后雇主是否有交付离职票(全称为雇用保险参保人离职票,共2份)。
劳动者如发现薪资中代扣代缴了雇用保险费,却被雇主告知无雇用保险参保人证;或离职证明书中记载之离职理由不符合事实;或雇主拒绝提供离职票;或离职后无法联系雇主,则可以前往管辖所在地的公共职业安定所(以下简称为“管辖安定所”)寻求帮助。
劳动者从雇主处取得离职票后,首先应尽快前往管辖安定所办理“补助领取资格决定手续”及“求职申请手续”。
办理上述手续需要下列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 离职票
- 可确认个人号码的资料(例如个人号码卡、通知卡、记载有个人号码的住民票)
- 可确认身份的资料(例如驾驶证、驾驶经验证明书、个人号码卡、政府部门开具的附带照片的身份/资格证明书等)
- 2张近期证件照(3.0cm×2.4cm)
- 本人名义的存款账户或现金卡、
管辖安定所受理上述资料后,将确认失业者是否具备补助领取资格,并判断失业者的离职理由是否正当。管辖安定所如确认失业者具备资格,则会向该失业者发出《雇用保险补助领取资格者的指南》,并告知补助领取说明会的日期。
补助领取说明会在指定日期召开,失业者必须携带《雇用保险补助领取资格者的指南》出席。说明会上,失业者应充分理解雇用保险制度。说明会后,说明会的举办单位会向失业者发出《雇用保险补助领取资格者证》及《失业认定申报书》。
失业者参加完补助领取说明会后,在指定的日期内前往管辖安定所,在《失业认定申报书》中填写信息及参加求职活动的情况后,并与《雇用保险补助领取资格者证》一同提交至相应的受理窗口。上述手续即“失业认定”,失业认定手续原则上每4周办理1次。
值得注意的是,管辖安定所判断失业者是否“失业”不只依据该人士是否离职。失业认定中“失业”的定义是“失业者虽然有就业意向,亦有就业能力,但仍未就业,且目前正积极参加求职活动”。因此,以下情况不视为失业:
- 因患病或负伤,无法立即就业;
- 因妊娠、分娩、育儿,无法立即就业;
- 达到退休年龄退休后,希望休养一段时间;
- 需要集中精力处理家事(结婚等),无法立即就业。
失业者被认定处于失业状态后,便可申领雇用保险的基本补助,但是申请基本补助有一个前提条件,即失业者在认定对象期间(即从上次办理失业认定手续之日至此次办理失业认定手续之日的期间)内,原则上参加至少2次的求职活动。
根据失业认定及基本补助的审核情况,如失业者希望取得失业状态的认定、领取基本补助,则该失业者应积极参加各类求职活动,但是,仅仅浏览管辖安定所、报纸、招聘网站的招聘信息,或单纯委托亲朋好友介绍工作,并不视为“参加求职活动”。
厚生劳动省规定之“求职活动”的范围如下:
- 应聘招聘单位的招聘;
- 参加由管辖安定所举办、开展的职业咨询、职业介绍、各类讲座、研讨会;
- 参加由经许可备案的民间职业介绍机构、劳动者派遣机构举办、开展的职业咨询、职业介绍,或参加上述单位开展的指导求职方法的课程;
- 接受公共机构(例如为高龄者、残障人士提供就业帮助的公共机构、地方自治体、提供招聘信息的公司、报社)的职业咨询,参加各类讲座、研讨会、有单独咨询环节的企业说明会;
- 报名参加以再就业为目的的各类国家资格考试。
在完成失业认定后5个工作日内,失业者指定的金融机构账户收到基本补助。
对于原本无资格领取,但通过虚假的失业认定申报,骗取基本补助的失业者,一经发现,从该失业者违规操作之日起,停止支付一切雇用保险补助,并要求其返还已骗取的补助金额。情节严重的,在要求返还已骗取的补助金额的基础上,额外要求已骗取的补助金额2倍之金额,即违规失业者应返还已骗取的补助金额3倍的金额。前雇主协助失业者违规领取补助的,亦适用上述罚则。
以下为厚生劳动省公布之违规领取经典案例:
- 隐瞒或申报虚假的求职活动信息,实际并未参加任何求职活动;
- 隐瞒或申报虚假的工作信息,实际成功就业或参加劳动(兼职、钟点工、派遣就业、试用期工作、日工等);
- 隐瞒或申报虚假开业信息,实际开始个体经营、承包交易等;
- 隐瞒或申报虚假其它工作收入信息,实际有来自副业、帮工的收入;
- 隐瞒或申报虚假就任信息,实际已担任或名义上担任某公司的役员(董事等);
- 满退休年龄后,隐瞒无就业意向及就业能力事实,试图通过虚假申报领取失业补助后直接领取退休年金。
参考资料: |
免責の声明 本文の内容と意見は一般的な情報共有のみであり、専門的なアドバイスではありません。本文の内容への信頼によって生じた全ての損失に対しては、啓源が一切責任を負いませ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