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在離職前應儘量確認是否持有僱用保險參保人證(日文「僱用保険被保険者証」),此證明通常由僱主持有。
勞動者還應確認僱主向公共職業安定所提交的離職證明書中,記載之離職理由是否符合事實,並留意離職後僱主是否有交付離職票(全稱為僱用保險參保人離職票,共2份)。
勞動者如發現薪資中代扣代繳了僱用保險費,卻被僱主告知無僱用保險參保人證;或離職證明書中記載之離職理由不符合事實;或僱主拒絕提供離職票;或離職後無法聯繫僱主,則可以前往管轄所在地的公共職業安定所(以下簡稱為「管轄安定所」)尋求幫助。
勞動者從僱主處取得離職票後,首先應儘快前往管轄安定所辦理「補助領取資格決定手續」及「求職申請手續」。
辦理上述手續需要下列資料(包括但不限於):
- 離職票
- 可確認個人號碼的資料(例如個人號碼卡、通知卡、記載有個人號碼的住民票)
- 可確認身份的資料(例如駕駛證、駕駛經驗證明書、個人號碼卡、政府部門開具的附帶照片的身份/資格證明書等)
- 2張近期證件照(3.0cm×2.4cm)
- 本人名義的存款賬戶或現金卡、
管轄安定所受理上述資料後,將確認失業者是否具備補助領取資格,並判斷失業者的離職理由是否正當。管轄安定所如確認失業者具備資格,則會向該失業者發出《僱用保險補助領取資格者的指南》,並告知補助領取說明會的日期。
補助領取說明會在指定日期召開,失業者必須攜帶《僱用保險補助領取資格者的指南》出席。說明會上,失業者應充分理解僱用保險制度。說明會後,說明會的舉辦單位會向失業者發出《僱用保險補助領取資格者證》及《失業認定申報書》。
失業者參加完補助領取說明會後,在指定的日期內前往管轄安定所,在《失業認定申報書》中填寫信息及參加求職活動的情況後,並與《僱用保險補助領取資格者證》一同提交至相應的受理窗口。上述手續即「失業認定」,失業認定手續原則上每4周辦理1次。
值得注意的是,管轄安定所判斷失業者是否「失業」不只依據該人士是否離職。失業認定中「失業」的定義是「失業者雖然有就業意向,亦有就業能力,但仍未就業,且目前正積極參加求職活動」。因此,以下情況不視為失業:
- 因患病或負傷,無法立即就業;
- 因妊娠、分娩、育兒,無法立即就業;
- 達到退休年齡退休後,希望休養一段時間;
- 需要集中精力處理家事(結婚等),無法立即就業。
失業者被認定處於失業狀態後,便可申領僱用保險的基本補助,但是申請基本補助有一個前提條件,即失業者在認定對象期間(即從上次辦理失業認定手續之日至此次辦理失業認定手續之日的期間)內,原則上參加至少2次的求職活動。
根據失業認定及基本補助的審核情況,如失業者希望取得失業狀態的認定、領取基本補助,則該失業者應積極參加各類求職活動,但是,僅僅瀏覽管轄安定所、報紙、招聘網站的招聘信息,或單純委託親朋好友介紹工作,並不視為「參加求職活動」。
厚生勞動省規定之「求職活動」的範圍如下:
- 應聘招聘單位的招聘;
- 參加由管轄安定所舉辦、開展的職業諮詢、職業介紹、各類講座、研討會;
- 參加由經許可備案的民間職業介紹機構、勞動者派遣機構舉辦、開展的職業諮詢、職業介紹,或參加上述單位開展的指導求職方法的課程;
- 接受公共機構(例如為高齡者、殘障人士提供就業幫助的公共機構、地方自治體、提供招聘信息的公司、報社)的職業諮詢,參加各類講座、研討會、有單獨諮詢環節的企業說明會;
- 報名參加以再就業為目的的各類國家資格考試。
在完成失業認定後5個工作日內,失業者指定的金融機構賬戶收到基本補助。
對於原本無資格領取,但通過虛假的失業認定申報,騙取基本補助的失業者,一經發現,從該失業者違規操作之日起,停止支付一切僱用保險補助,並要求其返還已騙取的補助金額。情節嚴重的,在要求返還已騙取的補助金額的基礎上,額外要求已騙取的補助金額2倍之金額,即違規失業者應返還已騙取的補助金額3倍的金額。前僱主協助失業者違規領取補助的,亦適用上述罰則。
以下為厚生勞動省公佈之違規領取經典案例:
- 隱瞞或申報虛假的求職活動信息,實際並未參加任何求職活動;
- 隱瞞或申報虛假的工作信息,實際成功就業或參加勞動(兼職、鐘點工、派遣就業、試用期工作、日工等);
- 隱瞞或申報虛假開業信息,實際開始個體經營、承包交易等;
- 隱瞞或申報虛假其它工作收入信息,實際有來自副業、幫工的收入;
- 隱瞞或申報虛假就任信息,實際已擔任或名義上擔任某公司的役員(董事等);
- 滿退休年齡後,隱瞞無就業意向及就業能力事實,試圖通過虛假申報領取失業補助後直接領取退休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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