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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相关问答(四)

答え
问: 矿业权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哪个部门制定?
答: 矿业权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

问: 探矿权的期限是多久?
答: 探矿权的期限为五年。探矿权期限届满,可以续期,续期最多不超过三次,每次期限为五年;续期时应当按照规定核减勘查区域面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问: 采矿权的期限是多久?
答: 采矿权的期限结合矿产资源储量和矿山建设规模确定,最长不超过三十年。采矿权期限届满,登记的开采区域内仍有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的,可以续期;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问: 有哪些情形之一的无需取得探矿权?
答:
  1. 国家出资勘查矿产资源;
  2. 采矿权人在登记的开采区域内为开采活动需要进行勘查;
  3. 国务院和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问: 有哪些情形之一的无需取得采矿权?
答:
  1. 个人为生活自用采挖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黏土;
  2. 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在批准的作业区域和建设工期内,因施工需要采挖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黏土;
  3. 国务院和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应当遵守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监督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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