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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關於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的相關問答(四)

答案
問: 礦業權登記的具體辦法由哪個部門制定?
答: 礦業權登記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制定。

問: 探礦權的期限是多久?
答: 探礦權的期限為五年。探礦權期限屆滿,可以續期,續期最多不超過三次,每次期限為五年;續期時應當按照規定核減勘查區域面積。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問: 采礦權的期限是多久?
答: 采礦權的期限結合礦產資源儲量和礦山建設規模確定,最長不超過三十年。采礦權期限屆滿,登記的開采區域內仍有可供開采的礦產資源的,可以續期;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問: 有哪些情形之一的無需取得探礦權?
答:
  1. 國家出資勘查礦產資源;
  2. 采礦權人在登記的開采區域內為開采活動需要進行勘查;
  3. 國務院和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問: 有哪些情形之一的無需取得采礦權?
答:
  1. 個人為生活自用采挖只能用作普通建築材料的砂、石、黏土;
  2. 建設項目施工單位在批準的作業區域和建設工期內,因施工需要采挖只能用作普通建築材料的砂、石、黏土;
  3. 國務院和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應當遵守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監督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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