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的相關問答(三)
| 問: |
出讓礦業權是否需要簽訂出讓合同? |
| 答: |
出讓礦業權的,礦業權出讓部門應當與依法確定的受讓人以書面形式簽訂礦業權出讓合同。 |
| 問: |
礦業權出讓合同應當明確哪些內容? |
| 答: |
礦業權出讓合同應當明確勘查或者開采的礦種、區域,勘查、開采、礦區生態修復和安全要求,礦業權出讓收益數額與繳納方式、礦業權的期限等事項;涉及特定戰略性礦產資源的,還應當明確保護性開采的有關要求。 |
| 問: |
礦業權出讓合同示範文本由哪個部門制定? |
| 答: |
礦業權出讓合同示範文本由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制定。 |
| 問: |
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辦法由哪個部門制定? |
| 答: |
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後執行。 |
| 問: |
設立礦業權需要登記麽? |
| 答: |
設立礦業權的,應當向礦業權出讓部門申請礦業權登記。符合登記條件的,礦業權出讓部門應當將相關事項記載於礦業權登記簿,並向礦業權人發放礦業權證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