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草案在第三章第五节首次规定了“歇业登记”制度,允许商事主体向登记机关申请歇业登记。
商事主体申请歇业登记时,可以只提供一个歇业期间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无需登记住所(经营场所)。
商事主体可多次申请歇业登记,但每次歇业期限不得超过2年。歇业期限届满或歇业期间拟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向登记机关申请恢复营业登记。
商事主体申请歇业登记后,登记机关会将其歇业登记信息告知税务、人力资源及社会保障等部门。根据此项规定,在歇业期间,商事主体应当无需再向税务机关等部门履行申报义务。但条例正式施行后是否可以豁免税务申报等义务,仍需以税务机关及其他相关部门出台的具体规定为准。
至于商事主体的年度报告义务,条例草案第78条明确规定了已办理歇业登记的商事主体仍需在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依法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
条例草案第17条规定,商事主体在其住所(主要经营场所)外从事经营活动,应当依法设立分支机构。但在同一登记管辖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可以免于办理分支机构登记,只需要申请经营场所登记。
第17条同时还明确了仅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可将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进行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事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正式颁布施行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将同时废止。
在中国注册登记的所有商事主体,包括个体工商户、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等营利法人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等特别法人及其分支机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非法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国公司分公司,统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事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合伙企业的,该条例同样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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