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草案在第三章第五節首次規定了“歇業登記”制度,允許商事主體向登記機關申請歇業登記。
商事主體申請歇業登記時,可以只提供一個歇業期間的法律文書送達地址,無需登記住所(經營場所)。
商事主體可多次申請歇業登記,但每次歇業期限不得超過2年。歇業期限屆滿或歇業期間擬開展經營活動的,應向登記機關申請恢復營業登記。
商事主體申請歇業登記後,登記機關會將其歇業登記信息告知稅務、人力資源及社會保障等部門。根據此項規定,在歇業期間,商事主體應當無需再向稅務機關等部門履行申報義務。但條例正式施行後是否可以豁免稅務申報等義務,仍需以稅務機關及其他相關部門出臺的具體規定為準。
至於商事主體的年度報告義務,條例草案第78條明確規定了已辦理歇業登記的商事主體仍需在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依法報送上一年度的年度報告。
條例草案第17條規定,商事主體在其住所(主要經營場所)外從事經營活動,應當依法設立分支機構。但在同一登記管轄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的,可以免於辦理分支機構登記,只需要申請經營場所登記。
第17條同時還明確了僅通過互聯網開展經營活動的電子商務經營者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戶的,可將網絡經營場所作為經營場所進行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事主體登記管理條例》正式頒布施行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將同時廢止。
在中國註冊登記的所有商事主體,包括個體工商戶、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業法人(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聯營企業)等營利法人及其分支機構,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等特別法人及其分支機構、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等非法人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外國公司分公司,統一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事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
外國投資者在中國投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合夥企業的,該條例同樣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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