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税收优惠是在全球税制下减轻双重征税的一个主要机制。境外税收优惠旨在减少境外来源收入同时被美国和该收入来源的境外或美国领土征税时可能产生的双重税收负担。总体目标是帮助纳税人避免对境外收入双重征税。纳税人可以选择扣除所缴纳的境外所得税,或将这些税款作为境外税收优惠。
此外,可以申请的优惠额度是有限制的。境外税收优惠额由已支付或应计的境外税额或境外税收优惠限额决定,以较低者为准。外国税收优惠及其限额的计算是通过填写专门为外国税收优惠设计的 1116 表格进行的。此外需要注意的是,这一过程的初始阶段涉及计算可优惠的境外所得税。
计算可优惠的境外所得税首先要确认哪些是“境外”来源收入,哪些是“可优惠”的税款。
- 哪些是“境外”来源收入
纳税人所得收入的来源取决于提供服务以换取收入的地点。境外收入是指在境外提供个人服务所获得的报酬。支付方式或地点不会改变收入的来源。例如,在法国工作获得的收入属于境外收入,无论付款是否直接存入美国银行账户,以及雇主是否位于纽约市。
(1) 在美国境外赚取的收入通常被视为境外来源收入。
(2) 股息-境外公司支付的股息属于境外来源收入(取决于支付人的居住地)。
(3) 利息-境外公司或国外政府支付的利息属于境外来源收入(取决于付款方的居住地)。
(4) 特许权使用费-境外来源的特许权使用费将通过在不同司法管辖区许可专利和版权等无形资产而产生。
- 哪些是“可优惠”的税款
一般来说,只有向境外或美国地区支付或应计的所得税,或向境外或美国地区支付或应计的代替所得税的税款,才符合境外税收优惠的条件。此外,税收的主要特征必须是所得税。
(1) 境外征税可定义为在外国管辖下为征税而必须强制缴纳的税款。
(2) "代替所得税 "征收的税款符合条件(如预扣税)。
(3) 罚金、罚款、利息和关税不符合条件。
(4) 销售税和财产税不能优惠,但可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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