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企业发生跨境销售专业技术服务如想申请免征增值税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 提供的服务为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专业技术服务。
其中,以下情形不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专业技术服务:
a. 服务的实际接受方为境内单位或者个人。
b. 对境内的天气情况、地震情况、海洋情况、环境和生态情况进行的气象服务、地震服务、海洋服务、环境和生态检测服务。
c. 为境内的地形地貌、地质结构、水文、矿藏等进行的测绘服务。
d. 为境内的城、乡、镇提供的城市规划服务。
- 必须签订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书面合同。
- 向境外单位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其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全部收入应从境外取得。
- 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的,应单独核算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准确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其免税收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在首次享受免税的纳税申报期内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规定的申报征期后的其他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
- 若提交备案的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合同原件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
- 跨境行为名称
- 购买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单位名称及所在地
- 服务实际接受方及其机构所在地(国家/地区)
- 服务发生地
- 合同名称
- 合同编号
- 合同注明的跨境服务价款及计价标准
- 合同约定付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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