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1日前设立的正常存量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在2024年7月1日起至2027年6月30日止的过渡期内将剩余出资期限调整至5年以内,并在2032年6月30日前完成出资。如有限责任公司自2027年7月1日起剩余出资期限不足5年的,则无需调整出资期限。
2024年7月1日前设立的正常存量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在2024年7月1日起至2027年6月30日止的过渡期内缴足认缴股份的股款。
2024年7月1日前设立的公司,如出资期限超过30年,或者出资额超过10亿元人民币,并被认定为公司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应在6个月内将出资期限及出资额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期不得超过5年。
有限责任公司新增的认缴注册资本也应当在5年内缴足。股份有限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应当在公司股东全额缴足股权后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2024年7月1日前设立的公司,如承担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关系国计民生或者涉及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可以按原有出资期限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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