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办理歇业登记的商事主体须符合以下条件:
- 已经设立1年以上,且歇业起止日期在经营期限内;
- 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 不存在被加锁限制或者警示信息;
- 不存在执法办案信息;
- 不存在法院协助执行信息;
- 未办理股权质押。
在歇业期间,市场监管部门将通过商事主体在申请歇业登记时填报的电子邮箱地址进行电子送达,不再向其登记的注册地址送达。据此,在歇业期间,商事主体应可不再租赁其用于注册登记的经营场所。
在歇业期间,将由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商事主体的授权按系统登记信息推送年度报告相关数据。
截至目前,深圳市税务局并未针对商事主体申请歇业登记作出豁免申报的规定。因此,现阶段已申请歇业登记的商事主体在歇业期间仍应向税务主管部门履行申报义务。
在歇业期间,商事主体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及利用营业执照参与购房、汽车车牌摇号、申请专项资金扶持等与经营资格有关的其他活动;不得进行股权转让、注册资本及经营范围等变更。
歇业期间商事主体拟恢复经营活动的,应当在恢复经营活动前向商事登记机关办理终止歇业登记。商事主体的歇业期不得超过2年,在歇业期满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应向商事登记机关办理终止歇业登记
歇业期满超过6个月仍未申请办理终止歇业的,视同“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由商事登记机关依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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