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辦理歇業登記的商事主體須符合以下條件:
- 已經設立1年以上,且歇業起止日期在經營期限內;
- 未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 不存在被加鎖限制或者警示信息;
- 不存在執法辦案信息;
- 不存在法院協助執行信息;
- 未辦理股權質押。
在歇業期間,市場監管部門將通過商事主體在申請歇業登記時填報的電子郵箱地址進行電子送達,不再向其登記的註冊地址送達。據此,在歇業期間,商事主體應可不再租賃其用於註冊登記的經營場所。
在歇業期間,將由市場監管部門根據商事主體的授權按系統登記信息推送年度報告相關數據。
截至目前,深圳市稅務局並未針對商事主體申請歇業登記作出豁免申報的規定。因此,現階段已申請歇業登記的商事主體在歇業期間仍應向稅務主管部門履行申報義務。
在歇業期間,商事主體不得從事經營活動及利用營業執照參與購房、汽車車牌搖號、申請專項資金扶持等與經營資格有關的其他活動;不得進行股權轉讓、註冊資本及經營範圍等變更。
歇業期間商事主體擬恢復經營活動的,應當在恢復經營活動前向商事登記機關辦理終止歇業登記。商事主體的歇業期不得超過2年,在歇業期滿之日起30個自然日內應向商事登記機關辦理終止歇業登記
歇業期滿超過6個月仍未申請辦理終止歇業的,視同「自行停業連續6個月以上」,由商事登記機關依據《公司法》有關規定吊銷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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