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在深圳園區工作的香港居民,其個人所得稅稅負超過香港稅負的部分予以免徵。
在河套深圳園區工作的香港居民,取得來源於深圳園區的綜合所得(包括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四項所得)、經營所得以及入選深圳市福田區區級以上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門、直屬機構人才工程或人才項目獲得的人才補貼性所得,均可享受該政策規定優惠。
享受本優惠的香港居民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 納稅人具有香港居民身份;
(二) 納稅年度內在深圳園區註冊的實質性運營企業或其他機構任職、受僱且實際工作,或在深圳園區提供獨立個人勞務,或在深圳園區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並在深圳園區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 遵守法律法規,在享受本辦法優惠政策前三年內,沒有重大稅收違法失信行為。
香港居民可自主選擇下列其中一種方式辦理減免稅:
(一) 自行辦理;
(二) 通過任職受僱單位(含按累計預扣法預扣預繳其勞務報酬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單位)代為辦理;
(三) 委託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或其他單位及個人辦理,納稅人與受託人需簽訂授權書。
香港居民在同一納稅年度內(自公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同時符合上述政策規定的香港居民個人所得稅優惠與粵港澳大灣區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個人所得稅優惠條件的,可自行選擇享受其中一項優惠,不得同時享受兩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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