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在深圳园区工作的香港居民,其个人所得税税负超过香港税负的部分予以免征。
在河套深圳园区工作的香港居民,取得来源于深圳园区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经营所得以及入选深圳市福田区区级以上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人才补贴性所得,均可享受该政策规定优惠。
享受本优惠的香港居民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 纳税人具有香港居民身份;
(二) 纳税年度内在深圳园区注册的实质性运营企业或其他机构任职、受雇且实际工作,或在深圳园区提供独立个人劳务,或在深圳园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在深圳园区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 遵守法律法规,在享受本办法优惠政策前三年内,没有重大税收违法失信行为。
香港居民可自主选择下列其中一种方式办理减免税:
(一) 自行办理;
(二) 通过任职受雇单位(含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其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单位)代为办理;
(三) 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办理,纳税人与受托人需签订授权书。
香港居民在同一纳税年度内(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同时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香港居民个人所得税优惠与粤港澳大湾区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条件的,可自行选择享受其中一项优惠,不得同时享受两项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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