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东省工伤保险相关问题
问: |
用人单位应在何地参加工伤保险? |
答: |
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应在注册地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可由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地为其参加工伤保险。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应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建筑企业按项目参保的,应在施工项目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 |
问: |
“小时工”(非全日制用工)也要参加工伤保险吗? |
答: |
招用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缴费基数和费率,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员工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需要承担《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相关费用。 |
问: |
工伤职工异地就医备案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
答: |
没有终结工伤保险关系及在市外境内居住半年及以上的异地居住的工伤职工,申请异地就医的,可将居住地所属地级以上市范围内的工伤医疗服务协议机构作为其异地就医医疗机构,填写广东省工伤职工异地居住(就医)备案表,并按要求提交下列相应材料,报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符合规定的,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居住地为户籍所在地的,提供有关户籍证明复印件; 省外非户籍所在地居住半年及以上的,提供居住地所属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证复印件; 异地工作的需要提供劳动合同。 |
问: |
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参保期间发生工伤的,如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
答: |
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参保期间发生工伤的,按《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
问: |
职工发生工伤,可以按病假发工资吗? |
答: |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的期限由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根据工伤人员的伤情程度确定,一般不超过12个月。工伤人员因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要求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应当在期满前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相关材料。延长停工留薪期不超过12个月。 |
问: |
上班途中被自行车撞伤算工伤吗? |
答: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相关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