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廣東省工傷保險相關問題
問: |
用人單位應在何地參加工傷保險? |
答: |
用人單位註冊地與生產經營地不在同一統籌地區的,原則上應在註冊地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未在註冊地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可由用人單位在生產經營地為其參加工傷保險。 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應根據《勞務派遣暫行規定》參加工傷保險。建築企業按項目參保的,應在施工項目所在地參加工傷保險。 |
問: |
「小時工」(非全日制用工)也要參加工傷保險嗎? |
答: |
招用非全日制從業人員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繳費基數和費率,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為員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員工發生工傷的,用人單位需要承擔《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相關費用。 |
問: |
工傷職工異地就醫備案需要提供什麼材料? |
答: |
沒有終結工傷保險關係及在市外境內居住半年及以上的異地居住的工傷職工,申請異地就醫的,可將居住地所屬地級以上市範圍內的工傷醫療服務協議機構作為其異地就醫醫療機構,填寫廣東省工傷職工異地居住(就醫)備案表,並按要求提交下列相應材料,報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符合規定的,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於一個工作日內辦結。 居住地為戶籍所在地的,提供有關戶籍證明複印件; 省外非戶籍所在地居住半年及以上的,提供居住地所屬公安機關出具的居住證複印件; 異地工作的需要提供勞動合同。 |
問: |
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在參保期間發生工傷的,如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
答: |
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在參保期間發生工傷的,按《工傷保險條例》《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
問: |
職工發生工傷,可以按病假髮工資嗎? |
答: |
《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治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的期限由治療工傷的醫療機構根據工傷人員的傷情程度確定,一般不超過12個月。工傷人員因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要求延長停工留薪期的,應當在期滿前向所在單位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治療工傷的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和相關材料。延長停工留薪期不超過12個月。 |
問: |
上班途中被自行車撞傷算工傷嗎? |
答: |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相關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