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公司未缴职灾保险费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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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未缴职灾保险费会有什么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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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司欠缴职灾保险费及因欠费裁处之罚款被移送行政执行,公司负责人会不会受到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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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投保单位应缴纳之职灾保险费,经加征滞纳金15日后仍未缴纳者,依法得移送行政执行,如投保单位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其代表人或负责人负连带清偿责任。至于因欠费裁处之罚款部分尚无负责人须负连带清偿责任之规定。 |
问: |
公司的职灾保险费若未缴纳,员工申请职灾相关给付时,是否也会被拒绝给付? |
答: |
不会。被保险人如属劳工职业灾害保险及保护法第6条规定之受雇员工,职灾保险费全额由投保单位负担,即雇主应缴纳全额费用,故投保单位如有积欠职灾保险费,其受雇员工申请保险给付之权利不受影响。但若被保险人本身为任一欠费投保单位之负责人,申请职灾相关给付时,劳保局依劳工职业灾害保险及保护法第23条规定暂行拒绝给付。 |
问: |
延迟申报或漏未申报员工参加职灾保险的罚则为何? |
答: |
投保单位未于员工到职当日申报参加职灾保险,将处新台币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应限期改善(申报在职员工投保)、届期未改善连续处罚,及公布投保单位违规事项之名誉罚(劳工职业灾害保险及保护法第96条、第99条第1款、第100条第1项)。另同时违反劳工保险条例及就业保险法相关规定者,将依各该法令规定核处罚款。 |
问: |
未核实申报员工职灾保险投保薪资的罚则为何? |
答: |
投保单位未核实申报员工职灾保险投保薪资,除处新台币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公布投保单位违规事项之名誉罚。(劳工职业灾害保险及保护法第98条第1款、第99条第4款、第100条第1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