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公司未繳職災保險費的影響
問: |
逾期未繳職災保險費會有什麽影響? |
答: |
|
問: |
如果公司欠繳職災保險費及因欠費裁處之罰款被移送行政執行,公司負責人會不會受到影響? |
答: |
會。投保單位應繳納之職災保險費,經加征滯納金15日後仍未繳納者,依法得移送行政執行,如投保單位無財產可供執行或其財產不足清償時,由其代表人或負責人負連帶清償責任。至於因欠費裁處之罰款部分尚無負責人須負連帶清償責任之規定。 |
問: |
公司的職災保險費若未繳納,員工申請職災相關給付時,是否也會被拒絕給付? |
答: |
不會。被保險人如屬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6條規定之受雇員工,職災保險費全額由投保單位負擔,即雇主應繳納全額費用,故投保單位如有積欠職災保險費,其受雇員工申請保險給付之權利不受影響。但若被保險人本身為任一欠費投保單位之負責人,申請職災相關給付時,勞保局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23條規定暫行拒絕給付。 |
問: |
延遲申報或漏未申報員工參加職災保險的罰則為何? |
答: |
投保單位未於員工到職當日申報參加職災保險,將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並應限期改善(申報在職員工投保)、屆期未改善連續處罰,及公布投保單位違規事項之名譽罰(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96條、第99條第1款、第100條第1項)。另同時違反勞工保險條例及就業保險法相關規定者,將依各該法令規定核處罰款。 |
問: |
未核實申報員工職災保險投保薪資的罰則為何? |
答: |
投保單位未核實申報員工職災保險投保薪資,除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並公布投保單位違規事項之名譽罰。(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98條第1款、第99條第4款、第100條第1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