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的相关问答(五)
问: |
企业同一货物的票据一正三副,是否都需要办理附加证明书? |
答: |
票据的副本是否需要办理附加证明书,是由文书使用国决定的。如文书使用国要求对有关票据的副本办理附加证明书,则应按对方要求办理。
|
问: |
居留在《公约》缔约国的我国公民如何对国内发生的事实办理公证和附加证明书手续? |
答: |
如居留在《公约》缔约国的我国公民的出生、亲属关系或未受刑事处分等事实发生在国内,应向国内公证机构申办涉外公证,并办理外交部或其委托的地方外办的附加证明书。如当事人无法亲自回国办理,可委托他人代办。 |
问: |
已经带到《公约》缔约国的文书,是否可向我国驻外使领馆申办附加证明书? |
答: |
不可以。我国驻外使领馆不受理国内出具的涉外公证或其他证明文书的附加证明书申请。当事人应将文书送回国内,按程序办理外交部或其委托的地方外办的附加证明书。如当事人无法亲自回国办理,可委托他人代办。 |
问: |
外国驻华使领馆为其本国公民出具的文书如在中国境内使用,是否需要向中国主管机关申请附加证明书? |
答: |
外国驻华使领馆为其本国公民出具且在中国境内使用的文书,原则上无须向中方申请办理附加证明书。 |
问: |
内地文书送香港或澳门使用需要办理附加证明书吗? |
答: |
送往香港使用的涉外公证书需在外交部领事司办理确认手续,而不是办理领事认证或附加证明书,但程序和要求基本相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