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中國《取消外國公文書認證要求的公約》的相關問答(五)
問: |
企業同一貨物的票據一正三副,是否都需要辦理附加證明書? |
答: |
票據的副本是否需要辦理附加證明書,是由文書使用國決定的。如文書使用國要求對有關票據的副本辦理附加證明書,則應按對方要求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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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居留在《公約》締約國的我國公民如何對國內發生的事實辦理公證和附加證明書手續? |
答: |
如居留在《公約》締約國的我國公民的出生、親屬關系或未受刑事處分等事實發生在國內,應向國內公證機構申辦涉外公證,並辦理外交部或其委托的地方外辦的附加證明書。如當事人無法親自回國辦理,可委托他人代辦。 |
問: |
已經帶到《公約》締約國的文書,是否可向我國駐外使領館申辦附加證明書? |
答: |
不可以。我國駐外使領館不受理國內出具的涉外公證或其他證明文書的附加證明書申請。當事人應將文書送回國內,按程序辦理外交部或其委托的地方外辦的附加證明書。如當事人無法親自回國辦理,可委托他人代辦。 |
問: |
外國駐華使領館為其本國公民出具的文書如在中國境內使用,是否需要向中國主管機關申請附加證明書? |
答: |
外國駐華使領館為其本國公民出具且在中國境內使用的文書,原則上無須向中方申請辦理附加證明書。 |
問: |
內地文書送香港或澳門使用需要辦理附加證明書嗎? |
答: |
送往香港使用的涉外公證書需在外交部領事司辦理確認手續,而不是辦理領事認證或附加證明書,但程序和要求基本相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