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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關於中國《取消外國公文書認證要求的公約》的相關問答(三)

答案
問:
哪些文書需在外交部委托的地方外辦辦理附加證明書?
答:
送往《公約》締約國使用的文書,如系在外交部委托的地方外辦所在省(市、區)內涉外公證機構或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貿促會出具的涉外公證書或其他證明文書,應在該省(市、區)外辦辦理附加證明書。

問:
如何核驗附加證明書真偽?
答:
根據《公約》規定,締約國主管機關應對其簽發的附加證明書建立登記冊,並應任何利害關系人的申請,核實附加證明書的真實性。

問:
當事人在向涉外公證機構申請出具文書時應註意什麽?
答:
涉外公證書由涉外公證機構出具,在證詞、格式、用紙、譯文等方面均有專門規定。當事人在向涉外公證機構申請出具文書時,應該明確告知文書擬送往的國家(地區)、使用目的及其他相關信息,以便相關機構有針對性地出證。

問:
A省公證機構出具的涉外公證書,是否可以到B省外事辦公室申辦附加證明書?
答: 不可以。由於被委托辦理附加證明書的地方外辦只有本省(市、區)內涉外公證機構或其他出文機構的印章或簽字備案,不能為其他省(市、區)出具的文書辦理附加證明書。

問:
如何知道要辦理附加證明書還是領事認證書?
答: 一般情況下,中國內出具的文書送《公約》締約國使用,應按有關規定辦理附加證明書。送《公約》非締約國使用,應按有關規定辦理領事認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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