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的相关问答(三)
问: |
哪些文书需在外交部委托的地方外办办理附加证明书? |
答: |
送往《公约》缔约国使用的文书,如系在外交部委托的地方外办所在省(市、区)内涉外公证机构或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贸促会出具的涉外公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书,应在该省(市、区)外办办理附加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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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如何核验附加证明书真伪? |
答: |
根据《公约》规定,缔约国主管机关应对其签发的附加证明书建立登记册,并应任何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核实附加证明书的真实性。 |
问: |
当事人在向涉外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文书时应注意什么? |
答: |
涉外公证书由涉外公证机构出具,在证词、格式、用纸、译文等方面均有专门规定。当事人在向涉外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文书时,应该明确告知文书拟送往的国家(地区)、使用目的及其他相关信息,以便相关机构有针对性地出证。 |
问: |
A省公证机构出具的涉外公证书,是否可以到B省外事办公室申办附加证明书? |
答: |
不可以。由于被委托办理附加证明书的地方外办只有本省(市、区)内涉外公证机构或其他出文机构的印章或签字备案,不能为其他省(市、区)出具的文书办理附加证明书。 |
问: |
如何知道要办理附加证明书还是领事认证书? |
答: |
一般情况下,中国内出具的文书送《公约》缔约国使用,应按有关规定办理附加证明书。送《公约》非缔约国使用,应按有关规定办理领事认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