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的相关问答(四)
问: |
外交部领事司是否提供邮寄办证服务? |
答: |
目前,个人民事类文书可在线办理邮寄送达和回邮业务,无需到场即可办理(仅限内地)。企业现场办理的商业类文书需在现场填写EMS特快专递回邮单,并将回邮单与有关文书一并提交(仅限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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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是否可以申办一式多份文书的附加证明书? |
答: |
可以。当事人可根据文书使用国的要求,办理相应份数的涉外公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书(均为原件),并按有关规定办理附加证明书。 |
问: |
外国对办理附加证明书的文书有何要求? |
答: |
不同国家对送往该国使用的文书有不同要求,当您向涉外公证机构或其他出文机构申办涉外公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书时,应明确告知文书拟送往使用的国家、使用目的及其他相关信息,以便上述机构准确出证。各国对各种公证书的时效有不同的规定,应根据有关要求和需要及时办理附加证明书,并在办理后尽快使用。 |
问: |
办理附加证明书用的文书为何应附相关译文? |
答: |
因办理附加证明书的文书要送国外使用,一般情况下,在办理涉外公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书时,应附上文书使用国要求语种的译文。建议申请人事先与国外用文机构确认是否需要提供相关译文。 |
问: |
企业向伊斯兰《公约》缔约国出口清真肉类有何特殊要求? |
答: |
向伊斯兰《公约》缔约国出口清真肉类或其他食品,必须由中国伊斯兰教协会签发统一的出口清真食品证明(哈拉证书),地方伊斯兰教协会不能签发上述证书。上述证明应加盖贸促会或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印章或经公证后方可办理附加证明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