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价值的权利
问: |
遗产中之动产及其他有财产价值的权利,应如何填报? |
答: |
这个问题分下面各项来说明:
|
问: |
被继承人死亡,继承人未办理遗产税申报者,债权人得否代位申报遗产税? |
答: |
被继承人死亡,如继承人怠为办理遗产税申报者,债权人得取具法院命继承人办理继承登记之确定判决,俟法定申报遗产税期限过后,依未继承登记不动产办理强制执行联繫办法第17条及第18条规定可代位申报遗产税。 前揭办法规定,为执行名义之判决,係命债务人办理不动产继承、移转或分割登记,而其权利标的物为未办理继承登记之不动产者,地政机关应命债权人提出遗产税缴清证明书或免税证明书或税捐稽徵机关同意移转证书后,始得办理。 |
问: |
那些财产应合併申报课徵遗产税? |
答: |
被继承人死亡的时候,下面各类财产都应该合併申报课徵遗产税:
|
问: |
员工因死亡而退职之退(离)职金、慰劳金及抚卹金应否课徵遗产税? |
答: |
营利事业给付因死亡而退职之员工退(离)职金、慰劳金及抚卹金,係属被继承人 遗族之所得,免予计入被继承人之遗产总额。 |
问: |
员工死亡,公司所给付之丧葬费,应否课徵遗产税? |
答: |
营利事业给付死亡员工之丧葬费,仍应併入死亡员工之遗产总额计徵遗产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