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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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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遗产价值的权利

答案
问:
遗产中之动产及其他有财产价值的权利,应如何填报?
答:
这个问题分下面各项来说明:
  1. 债权:应填写债务人姓名、住址及债权额等,如果是设定抵押权,请将抵押物的坐落地段地号等资料填明。
  2. 银行存款:应填写存款金融机构的名称、存款种类、存款帐号及存款金额。
  3. 股票或股份:应填写公司名称、营业地址、出资额、单位时价、股数及遗产价额。另为便于稽徵机关查核,申报时请检附被投资公司出具的被继承人死亡前2年内投资增减变动情形调查表,以及未公开上市、未上柜且非兴柜公司核算资产淨值的资产负债表等资料。
  4. 独资、合伙商号之投资:应填写商号名称、营业地址、资本额及遗产价额等,遗产价额的计算,如属小规模营利事业,以登记资本额估算;如属平日有帐务纪录并办理年度结算申报者,比照未公开上市、未上柜且非兴柜公司股份的计算,也就是依照资产淨值计算。
  5. 保管箱:应填写出租人名称、营业地址、保管箱种类、号码等。
  6. 车辆:应填写车型、车牌号码、出厂年份、厂牌名称、汽缸容量及引擎号码等。

问:
被继承人死亡,继承人未办理遗产税申报者,债权人得否代位申报遗产税?
答:
被继承人死亡,如继承人怠为办理遗产税申报者,债权人得取具法院命继承人办理继承登记之确定判决,俟法定申报遗产税期限过后,依未继承登记不动产办理强制执行联繫办法第17条及第18条规定可代位申报遗产税。
前揭办法规定,为执行名义之判决,係命债务人办理不动产继承、移转或分割登记,而其权利标的物为未办理继承登记之不动产者,地政机关应命债权人提出遗产税缴清证明书或免税证明书或税捐稽徵机关同意移转证书后,始得办理。

问:
那些财产应合併申报课徵遗产税?
答:
被继承人死亡的时候,下面各类财产都应该合併申报课徵遗产税:
  1. 被继承人死亡的时候遗留的不动产、动产和其他一切有财产价值之权利,比如说土地房屋、现金、黄金、股票、股权、存款、公债、债权、信託权益、独资合伙的出资、矿业权……等。
  2. 被继承人死亡前2年内赠与给配偶和各顺序继承人,例如子女、孙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以及这些亲属配偶的财产。
  3. 被继承人生前订立遗嘱成立信託时,其信託财产。
  4. 被继承人为信託关係存续中之受益人时,其享有信託利益之权利未领受部分。

问:
员工因死亡而退职之退(离)职金、慰劳金及抚卹金应否课徵遗产税?
答: 营利事业给付因死亡而退职之员工退(离)职金、慰劳金及抚卹金,係属被继承人 遗族之所得,免予计入被继承人之遗产总额。

问:
员工死亡,公司所给付之丧葬费,应否课徵遗产税?
答: 营利事业给付死亡员工之丧葬费,仍应併入死亡员工之遗产总额计徵遗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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