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價值的權利
問: |
遺產中之動產及其他有財產價值的權利,應如何填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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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分下面各項來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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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被繼承人死亡,繼承人未辦理遺產稅申報者,債權人得否代位申報遺產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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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死亡,如繼承人怠為辦理遺產稅申報者,債權人得取具法院命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之確定判決,俟法定申報遺產稅期限過後,依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辦法第17條及第18條規定可代位申報遺產稅。 前揭辦法規定,為執行名義之判決,係命債務人辦理不動產繼承、移轉或分割登記,而其權利標的物為未辦理繼承登記之不動產者,地政機關應命債權人提出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或稅捐稽徵機關同意移轉證書後,始得辦理。 |
問: |
那些財產應合併申報課徵遺產稅? |
答: |
被繼承人死亡的時候,下面各類財產都應該合併申報課徵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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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員工因死亡而退職之退(離)職金、慰勞金及撫卹金應否課徵遺產稅? |
答: |
營利事業給付因死亡而退職之員工退(離)職金、慰勞金及撫卹金,係屬被繼承人 遺族之所得,免予計入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 |
問: |
員工死亡,公司所給付之喪葬費,應否課徵遺產稅? |
答: |
營利事業給付死亡員工之喪葬費,仍應併入死亡員工之遺產總額計徵遺產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