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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服務 - 中國臺灣

問題

遺產價值的權利

答案
問:
遺產中之動產及其他有財產價值的權利,應如何填報?
答:
這個問題分下面各項來說明:
  1. 債權:應填寫債務人姓名、住址及債權額等,如果是設定抵押權,請將抵押物的坐落地段地號等資料填明。
  2. 銀行存款:應填寫存款金融機構的名稱、存款種類、存款帳號及存款金額。
  3. 股票或股份:應填寫公司名稱、營業地址、出資額、單位時價、股數及遺產價額。另為便於稽徵機關查核,申報時請檢附被投資公司出具的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投資增減變動情形調查表,以及未公開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公司核算資產淨值的資產負債表等資料。
  4. 獨資、合夥商號之投資:應填寫商號名稱、營業地址、資本額及遺產價額等,遺產價額的計算,如屬小規模營利事業,以登記資本額估算;如屬平日有帳務紀錄並辦理年度結算申報者,比照未公開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公司股份的計算,也就是依照資產淨值計算。
  5. 保管箱:應填寫出租人名稱、營業地址、保管箱種類、號碼等。
  6. 車輛:應填寫車型、車牌號碼、出廠年份、廠牌名稱、汽缸容量及引擎號碼等。

問:
被繼承人死亡,繼承人未辦理遺產稅申報者,債權人得否代位申報遺產稅?
答:
被繼承人死亡,如繼承人怠為辦理遺產稅申報者,債權人得取具法院命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之確定判決,俟法定申報遺產稅期限過後,依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辦法第17條及第18條規定可代位申報遺產稅。
前揭辦法規定,為執行名義之判決,係命債務人辦理不動產繼承、移轉或分割登記,而其權利標的物為未辦理繼承登記之不動產者,地政機關應命債權人提出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或稅捐稽徵機關同意移轉證書後,始得辦理。

問:
那些財產應合併申報課徵遺產稅?
答:
被繼承人死亡的時候,下面各類財產都應該合併申報課徵遺產稅:
  1. 被繼承人死亡的時候遺留的不動產、動產和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比如說土地房屋、現金、黃金、股票、股權、存款、公債、債權、信託權益、獨資合夥的出資、礦業權……等。
  2.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給配偶和各順序繼承人,例如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以及這些親屬配偶的財產。
  3. 被繼承人生前訂立遺囑成立信託時,其信託財產。
  4. 被繼承人為信託關係存續中之受益人時,其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未領受部分。

問:
員工因死亡而退職之退(離)職金、慰勞金及撫卹金應否課徵遺產稅?
答: 營利事業給付因死亡而退職之員工退(離)職金、慰勞金及撫卹金,係屬被繼承人 遺族之所得,免予計入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

問:
員工死亡,公司所給付之喪葬費,應否課徵遺產稅?
答: 營利事業給付死亡員工之喪葬費,仍應併入死亡員工之遺產總額計徵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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