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的帳目、財務報表及審計 (3)
問: |
根據《公司條例》以法定要求編制財務報表時,可採用哪種財務報告準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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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根據《公司條例》第380(4)(b) 條,公司必須按照適用的會計準則擬備財務報表。 根據《公司條例》第357 條,會計準則是指香港會計師公會所發出或 指明的、關於標準會計實務的說明。 根據香港會計師公會頒布之會計準則,下列是可採用的財務報告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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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根據《公司條例》,法定的周年報告應包括哪些組成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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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根據《公司條例》,一份完整的法定周年報告應包括以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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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經審計的財務報表是否需要提交給香港的政府或監管機構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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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根據《稅務條例》,公司須為有關課稅年度填報利得稅報稅表予稅務局,報稅表的內容須與經審計的財務報表的數據一致。如該公司不符合小型業務的條件(包括總入息不超過港幣$2,000,000),更須同時提交經審計的財務報表作為佐證。 根據《公司條例》,擔保有限公司(附表6第3部)、公眾公司(附表6第3部)或其註冊地要求發表其帳目的非香港公司(第789條)提交周年申報表予公司註冊處時須連同經審計的財務報表。 另外,受特別行業規管的公司或須提交經審計的財務報表予相關行業規管機構。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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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除了香港的政府及監管機構外,那些人士會要求提供經審計的財務報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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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下列人士均有機會被要求提供經審計的財務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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