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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 - 中國香港

問題

在香港的帳目、財務報表及審計 (3)

答案
 (I) 一般 (續)

問:
根據《公司條例》以法定要求編制財務報表時,可採用哪種財務報告準則?
答:
根據《公司條例》第380(4)(b) 條,公司必須按照適用的會計準則擬備財務報表。
根據《公司條例》第357 條,會計準則是指香港會計師公會所發出或 指明的、關於標準會計實務的說明。
根據香港會計師公會頒布之會計準則,下列是可採用的財務報告準則:
  1. 香港財務報告準則;
  2. 香港私人公司財務報告準則;及
  3. 中小企財務報告框架及準則。

問:
根據《公司條例》,法定的周年報告應包括哪些組成部分?
答:
根據《公司條例》,一份完整的法定周年報告應包括以下部分:
  1. 根據《公司條例》第388條所要求的董事報告;
  2. 根據《公司條例》第405條所要求的核數師報告;及
  3. 根據《公司條例》第379條所要求及按照適用的會計準則擬備的財務報表(如下圖所概述):

√ 必須
香港
香港私人公司
中小企
× 不容許 財務報告準則
財務報告準則
財務報告準則
損益表



其他全面收益表


×
財務狀況表



成員/股東權益變動表
須在單獨的報表或財務報表附註中列出
現金流量表


非必須
財務報表附註



上一財政期間的比較資料




問:
經審計的財務報表是否需要提交給香港的政府或監管機構呢?
答:
根據《稅務條例》,公司須為有關課稅年度填報利得稅報稅表予稅務局,報稅表的內容須與經審計的財務報表的數據一致。如該公司不符合小型業務的條件(包括總入息不超過港幣$2,000,000),更須同時提交經審計的財務報表作為佐證。

根據《公司條例》,擔保有限公司(附表6第3部)、公眾公司(附表6第3部)或其註冊地要求發表其帳目的非香港公司(第789條)提交周年申報表予公司註冊處時須連同經審計的財務報表。

另外,受特別行業規管的公司或須提交經審計的財務報表予相關行業規管機構。例如:
  1. 《保險業條例》第20條所訂明獲授權保險人須提交經審計之財務報表予保險業監管局;
  2. 《證券及期貨條例》要求受此法例規管的公司須提交經審計之財務報表予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及
  3. 《放債人條例》要求受此法例規管的放債人牌照持牌人在提交周年續牌申請時須同時提交經審計的財務報表予放債人註冊辦事處作為佐證。

問:
除了香港的政府及監管機構外,那些人士會要求提供經審計的財務報表?
答:
下列人士均有機會被要求提供經審計的財務報表:

  1. 公司的成員或股東  
    根據《公司條例》435條,公司須應成員要求後的7日內,提供最近經審計的財務報表。

  2. 母公司的集團核數師  
    母公司的集團核數師會因應其進行集團審計時所需,要求公司提供經審計的財務報表,用作擬備其集團的合併財務報表。

  3. 投資者或潛在投資者 
    由於經審計的財務報表能真實而中肯地反映公司於該財政年度的財務表現及狀況,投資者或會根據審計報告的內容而作出投資決定。

  4. 銀行或其他財務機構 
    若公司需要向銀行或其他財務機構借貸或申請其他優惠的融資安排時,銀行或其他財務機構會要求公司提供經審計的財務報表以評估公司的還款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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