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的帐目、财务报表及审计 (3)
问: |
根据《公司条例》以法定要求编制财务报表时,可採用哪种财务报告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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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根据《公司条例》第380(4)(b) 条,公司必须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拟备财务报表。 根据《公司条例》第357 条,会计准则是指香港会计师公会所发出或 指明的、关于标准会计实务的说明。 根据香港会计师公会颁布之会计准则,下列是可採用的财务报告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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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根据《公司条例》,法定的周年报告应包括哪些组成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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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根据《公司条例》,一份完整的法定周年报告应包括以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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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是否需要提交给香港的政府或监管机构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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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根据《税务条例》,公司须为有关课税年度填报利得税报税表予税务局,报税表的内容须与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的数据一致。如该公司不符合小型业务的条件(包括总入息不超过港币$2,000,000),更须同时提交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作为佐证。 根据《公司条例》,担保有限公司(附表6第3部)、公众公司(附表6第3部)或其注册地要求发表其帐目的非香港公司(第789条)提交周年申报表予公司注册处时须连同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另外,受特别行业规管的公司或须提交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予相关行业规管机构。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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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除了香港的政府及监管机构外,那些人士会要求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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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下列人士均有机会被要求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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