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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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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 - 中国香港

问题

在香港的帐目、财务报表及审计 (3)

答案
 (I) 一般 (续)

问:
根据《公司条例》以法定要求编制财务报表时,可採用哪种财务报告准则?
答:
根据《公司条例》第380(4)(b) 条,公司必须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拟备财务报表。
根据《公司条例》第357 条,会计准则是指香港会计师公会所发出或 指明的、关于标准会计实务的说明。
根据香港会计师公会颁布之会计准则,下列是可採用的财务报告准则:
  1.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
  2. 香港私人公司财务报告准则;及
  3. 中小企财务报告框架及准则。

问:
根据《公司条例》,法定的周年报告应包括哪些组成部分?
答:
根据《公司条例》,一份完整的法定周年报告应包括以下部分:
  1. 根据《公司条例》第388条所要求的董事报告;
  2. 根据《公司条例》第405条所要求的核数师报告;及
  3. 根据《公司条例》第379条所要求及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拟备的财务报表(如下图所概述):

√ 必须
香港
香港私人公司
中小企
× 不容许 财务报告准则
财务报告准则
财务报告准则
损益表



其他全面收益表


×
财务状况表



成员/股东权益变动表
须在单独的报表或财务报表附注中列出
现金流量表


非必须
财务报表附注



上一财政期间的比较资料




问:
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是否需要提交给香港的政府或监管机构呢?
答:
根据《税务条例》,公司须为有关课税年度填报利得税报税表予税务局,报税表的内容须与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的数据一致。如该公司不符合小型业务的条件(包括总入息不超过港币$2,000,000),更须同时提交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作为佐证。

根据《公司条例》,担保有限公司(附表6第3部)、公众公司(附表6第3部)或其注册地要求发表其帐目的非香港公司(第789条)提交周年申报表予公司注册处时须连同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另外,受特别行业规管的公司或须提交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予相关行业规管机构。例如:
  1. 《保险业条例》第20条所订明获授权保险人须提交经审计之财务报表予保险业监管局;
  2. 《证券及期货条例》要求受此法例规管的公司须提交经审计之财务报表予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
  3. 《放债人条例》要求受此法例规管的放债人牌照持牌人在提交周年续牌申请时须同时提交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予放债人注册办事处作为佐证。

问:
除了香港的政府及监管机构外,那些人士会要求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答:
下列人士均有机会被要求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1. 公司的成员或股东  
    根据《公司条例》435条,公司须应成员要求后的7日内,提供最近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2. 母公司的集团核数师  
    母公司的集团核数师会因应其进行集团审计时所需,要求公司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用作拟备其集团的合併财务报表。

  3. 投资者或潜在投资者 
    由于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能真实而中肯地反映公司于该财政年度的财务表现及状况,投资者或会根据审计报告的内容而作出投资决定。

  4. 银行或其他财务机构 
    若公司需要向银行或其他财务机构借贷或申请其他优惠的融资安排时,银行或其他财务机构会要求公司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以评估公司的还款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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