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西亞公司的官員和審計師Q&A
問: |
公司官員的定義是什麼? |
答: |
根據《公司法2016》的定義,官員是指公司的董事、秘書和雇員。如果某人擔任公司內部的官員職位,則不能同時被任命為公司審計師。因此,審計師不被視為公司的官員。 |
問: |
公司董事的職責是什麼? |
答: |
公司事務的管理通常由董事進行監督。董事的定義涵蓋了以任何名稱擔任公司董事職位的人,包括那些大多數董事跟隨其指示或指令的個人以及任何替代或代理董事。 |
問: |
公司經理的職責是什麼? |
答: |
經理是指以任何名義擔任公司主要執行官的人,無論其是否擔任董事職務。因此,公司的首席執行官(如有)的詳細信息必須列入公司法定文件中。經理是全職的,其服務協議中規定了要履行的具體職責、薪酬及與其職位相關的權力和限制。 |
問: |
公司秘書的職能是什麼? |
答: |
公司秘書是公司的官員,具有相當大的行政權力,主要負責確保公司遵守所有適用的法規。 合資格的公司秘書必須獲得馬來西亞公司委員會(CCM)的許可,並且是《公司法2016》附表四列明的專業團體之一的會員。 |
問: |
每家公司是否必須有審計師? |
答: |
一般來說,每家公司都需要委任一名審計師以審計公司的財務報表。然而,某些私人公司可以符合審計豁免條件,因此可以免除聘請審計師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