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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法令並未界定“perkhidmatan”或“service”(服務)一詞,但採用其通常含義,即“為客户所做的工作”。服務協議,或通常所稱的服務合約,涵蓋任何類型的服務,包括:
- 建築服務;
- 維修服務;
- 保安服務;
- 顧問服務;及
- 諮詢服務。
“授標機構”指授予該項承包工程的州元首、馬來西亞政府、任何州政府或地方政府。服務協議文書是指以下列方式籤立的協議:
- 由主要服務提供者與授標機構以外的人士籤立;
- 由次級服務提供者與主要服務提供者籤立,而該主要服務提供者已與授標機構訂立承包工程;或
- 由主要服務提供者與授標機構之間籤立。
如繳付印花税的義務落在州元首、馬來西亞政府或任何州政府身上,則該文書根據該法令第一附表第35條一般豁免項下的第1段獲豁免印花税。如該義務落在地方政府身上,則該文書根據1986年印花税(豁免)(第16號)令 [P.U.(A) 174/1986] 獲得豁免。就文書獲豁免印花税而向徵收官提交文書以供批註,必須按照該法令第37(2)款辦理。
服務協議文書屬於擔保文書,即使所提供服務的款項須符合某些條件方可申領。該法令中的“擔保”一詞,並不具有金融活動中通常所理解的含義,即抵押品、押記或以財產為基礎的擔保。該詞所指的是由文書所產生的付款義務,涵蓋任何作為付款擔保的文書,無論涉及現有債務或日後可能產生的債務,包括抵押、押記及類似的擔保文書。
擔保文書一般根據該法令第一附表第22(1)(a)子項徵收印花税,税率為所授予合約價值每1,000馬幣或其零數部分徵收5.00馬幣。因此,服務協議文書應根據第22(1)(a)子項課徵印花税,而須課税的合約價值或服務代價包括所徵收的銷售及服務税(SST)金額。
該令專門為服務協議文書給予減免,根據該令,就應課印花税的服務協議文書而言,根據第22(1)(a)子項應繳的印花税中,超出任何款項的0.1%的部分獲得減免。因此,自2018年12月28日起籤立的服務協議文書,須按以下方式繳付印花税。
- 主要服務提供者與授標機構以外的人士之間的協議
當主要服務提供者與授標機構以外的人士訂立協議時,該協議為該承包工程的主要文書。
(1)基準印花税根據該法令第一附表第22(1)(a)子項評定,税率為總合約價值(包括任何適用的SST)每1,000馬幣或其零數部分徵收5.00馬幣。
(2)根據該令,應繳印花税以總合約價值的0.1%為上限,所計算的印花税中超出此上限的任何部分均獲減免。
(3)根據該法令第三附表第2項,接受服務的一方須負責繳付印花税。
- 次級服務提供者與已和授標機構訂立承包工程的主要服務提供者之間的協議
當主要服務提供者直接與授標機構訂立協議時,該協議按上文第1節所述獲豁免印花税,而主要服務提供者與其次級服務提供者之間的協議,則成為該承包工程的首份應課印花税協議。
(1)與次級服務提供者訂立的協議,根據該法令第一附表第22(1)(a)子項,並結合該令予以評定,該令將應繳印花税的上限定為分包合約價值的0.1%。
(2)主要服務提供者作為接受次級服務提供者所提供服務的一方,根據該法令第三附表第2項須負責繳付印花税。
- 與更下層次級服務提供者訂立的協議
0.1%的從價税率僅在一個層級徵收,即上文第(1)項或第(2)項所述的協議。當第(1)項中的主要服務提供者,或第(2)項中的次級服務提供者,將承包工程授予更下層的次級服務提供者時,該較低層級的協議應按以下方式課徵印花税。
(1)印花税根據該法令第一附表第22(1)(a)子項計算,税率為每1,000馬幣或其零數部分徵收5.00馬幣。
(2)根據該令,所計算的印花税中超出50.00馬幣的部分獲得減免,因此應繳印花税的上限為50.00馬幣。
(3)授標方作為接受服務的一方,根據該法令第三附表第2項須負責繳付印花税。
- 後續層級的低價值協議(按實際税率徵收印花税)
當後續層級協議的價值相對較低時,所計算的印花税可能低於50.00馬幣的門檻,這會改變減免的適用方式。
(1)印花税根據該法令第一附表第22(1)(a)子項計算,按每1,000馬幣或其零數部分徵收5.00馬幣的實際税率計算。
(2)由於應繳印花税少於50.00馬幣,繳税人不符合該令第2(3)分段的減免資格,因此須繳付所計算的全部金額。
(3)根據該法令第三附表第2項,接受服務的一方須負責繳付印花税。
- 低價值的第一層級協議(最低印花税10.00馬幣)
當第一層級服務協議的價值較低時,按0.1%計算可能得出低於法定最低額的印花税金額。
(1)該協議仍符合該令的減免資格,因為它屬於第一層級服務協議。
(2)如按0.1%計算的印花税少於10.00馬幣,則根據該法令第36CB條,應繳印花税為最低額10.00馬幣。
(3)根據該法令第三附表第2項,接受服務的一方須負責繳付印花税。
該令不適用於以下服務協議文書。
- 無法確定實際付款金額
第22(1)(a)子項下的印花税不適用,因為無法確定實際總付款額,而是根據該法令第一附表第4項徵收10.00馬幣的定額印花税,由起草、訂立或籤立該文書的一方,根據該法令第33(a)款並結合該法令第三附表第1項繳付。
- 無法確定實際付款期限
第22(1)(a)子項下的印花税不適用,因為無法確定實際總付款額,而是根據該法令第一附表第22(1)(b)子項徵收印花税,税率為每100.00馬幣或其零數部分徵收1.00馬幣,由接受服務的一方根據該法令第三附表第2項繳付。
協議所徵收的印花税要符合以50.00馬幣為上限,其餘部分根據該令獲得減免的資格,該協議必須清楚列明以下事項:
- 主要服務提供者與授標機構以外的人士之間,或次級服務提供者與已和授標機構訂立承包工程的主要服務提供者之間的協議,其各方名稱及協議籤立日期;
- 協議的標的事項;及
- 確認(a)項所指的協議已按上文第2節第(1)項或第(2)項所述的税率妥為繳付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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