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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境外來源股息收入豁免

馬來西亞境外來源股息收入豁免

政府已於2026年10月22日刊憲《2026年所得税(在馬來西亞收到的來自馬來西亞境外的股息收入)(豁免)命令》[P.U.(A)367/2026]。本命令自2027年1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

一、  過往刊憲的命令

該豁免先前是根據2022年7月19日刊憲的《2022年所得税(豁免)(第6號)命令》[P.U.(A) 235/2022]給予的,適用期為2022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該命令後來由2024年6月12日刊憲的P.U.(A) 157/2024修訂,將豁免擴大至符合資格的納閩實體,並將合資格條件重述為可擇一滿足的條件,自2022年1月1日起生效。

新命令將豁免再延長四年,即自2027年1月1日起至2030年12月31日止,並將合資格人士擴大至包括合作社和信託機構。

二、  合資格人士

要符合此豁免資格,人士必須是馬來西亞居民,並收到源自馬來西亞境外且匯入馬來西亞的股息收入。該人士必須屬於以下其中之一:

  1. 就馬來西亞的合夥業務收到股息收入的個人;
  2. 根據《2012年有限責任合夥法令》註冊的有限責任合夥;
  3. 根據《2016年公司法令》成立的公司;
  4. 根據《1990年納閩公司法令》成立,並已根據《1990年納閩商業活動税法令》第3A條作出選擇,按《1967年所得税法令》(“該法令”)課税的納閩實體;
  5. 合作社;或
  6. 信託機構。

豁免不適用於經營銀行、保險或海空運輸業務的人士。

三、  合資格條件

合資格人士必須遵守部長所施加的條件,該等條件載於税務總監根據該法令第134A條發出的指南。該人士必須符合以下任一條件:

  1. 境外來源股息收入已:

    (1)在來源國以類似方式被徵税;及
    (2)按不低於15%的税率被徵税;

  2. 合資格人士符合經濟實質要求:

    (1)在馬來西亞僱用足夠數量的僱員;及
    (2)在馬來西亞承擔足夠金額的營運開支。

四、  税務處理與合規義務

在確定合資格人士的應課税收入時,與獲豁免收入有關的任何扣除必須不予理會。此外,合資格人士仍須根據該法令提交報税表、賬目報表或其他資料。

欲瞭解更多詳情,請訪問馬來西亞內陸税收局官方網站:https://www.hasil.gov.my/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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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載: 馬來西亞境外來源股息收入豁免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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