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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法令并未界定“perkhidmatan”或“service”(服务)一词,但采用其通常含义,即“为客户所做的工作”。服务协议,或通常所称的服务合约,涵盖任何类型的服务,包括:
- 建筑服务;
- 维修服务;
- 保安服务;
- 顾问服务;及
- 咨询服务。
“授标机构”指授予该项承包工程的州元首、马来西亚政府、任何州政府或地方政府。服务协议文书是指以下列方式签立的协议:
- 由主要服务提供者与授标机构以外的人士签立;
- 由次级服务提供者与主要服务提供者签立,而该主要服务提供者已与授标机构订立承包工程;或
- 由主要服务提供者与授标机构之间签立。
如缴付印花税的义务落在州元首、马来西亚政府或任何州政府身上,则该文书根据该法令第一附表第35条一般豁免项下的第1段获豁免印花税。如该义务落在地方政府身上,则该文书根据1986年印花税(豁免)(第16号)令 [P.U.(A) 174/1986] 获得豁免。就文书获豁免印花税而向征收官提交文书以供批注,必须按照该法令第37(2)款办理。
服务协议文书属于担保文书,即使所提供服务的款项须符合某些条件方可申领。该法令中的“担保”一词,并不具有金融活动中通常所理解的含义,即抵押品、押记或以财产为基础的担保。该词所指的是由文书所产生的付款义务,涵盖任何作为付款担保的文书,无论涉及现有债务或日后可能产生的债务,包括抵押、押记及类似的担保文书。
担保文书一般根据该法令第一附表第22(1)(a)子项征收印花税,税率为所授予合约价值每1,000马币或其零数部分征收5.00马币。因此,服务协议文书应根据第22(1)(a)子项课征印花税,而须课税的合约价值或服务代价包括所征收的销售及服务税(SST)金额。
该令专门为服务协议文书给予减免,根据该令,就应课印花税的服务协议文书而言,根据第22(1)(a)子项应缴的印花税中,超出任何款项的0.1%的部分获得减免。因此,自2018年12月28日起签立的服务协议文书,须按以下方式缴付印花税。
- 主要服务提供者与授标机构以外的人士之间的协议
当主要服务提供者与授标机构以外的人士订立协议时,该协议为该承包工程的主要文书。
(1)基准印花税根据该法令第一附表第22(1)(a)子项评定,税率为总合约价值(包括任何适用的SST)每1,000马币或其零数部分征收5.00马币。
(2)根据该令,应缴印花税以总合约价值的0.1%为上限,所计算的印花税中超出此上限的任何部分均获减免。
(3)根据该法令第三附表第2项,接受服务的一方须负责缴付印花税。
- 次级服务提供者与已和授标机构订立承包工程的主要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协议
当主要服务提供者直接与授标机构订立协议时,该协议按上文第1节所述获豁免印花税,而主要服务提供者与其次级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协议,则成为该承包工程的首份应课印花税协议。
(1)与次级服务提供者订立的协议,根据该法令第一附表第22(1)(a)子项,并结合该令予以评定,该令将应缴印花税的上限定为分包合约价值的0.1%。
(2)主要服务提供者作为接受次级服务提供者所提供服务的一方,根据该法令第三附表第2项须负责缴付印花税。
- 与更下层次级服务提供者订立的协议
0.1%的从价税率仅在一个层级征收,即上文第(1)项或第(2)项所述的协议。当第(1)项中的主要服务提供者,或第(2)项中的次级服务提供者,将承包工程授予更下层的次级服务提供者时,该较低层级的协议应按以下方式课征印花税。
(1)印花税根据该法令第一附表第22(1)(a)子项计算,税率为每1,000马币或其零数部分征收5.00马币。
(2)根据该令,所计算的印花税中超出50.00马币的部分获得减免,因此应缴印花税的上限为50.00马币。
(3)授标方作为接受服务的一方,根据该法令第三附表第2项须负责缴付印花税。
- 后续层级的低价值协议(按实际税率征收印花税)
当后续层级协议的价值相对较低时,所计算的印花税可能低于50.00马币的门槛,这会改变减免的适用方式。
(1)印花税根据该法令第一附表第22(1)(a)子项计算,按每1,000马币或其零数部分征收5.00马币的实际税率计算。
(2)由于应缴印花税少于50.00马币,缴税人不符合该令第2(3)分段的减免资格,因此须缴付所计算的全部金额。
(3)根据该法令第三附表第2项,接受服务的一方须负责缴付印花税。
- 低价值的第一层级协议(最低印花税10.00马币)
当第一层级服务协议的价值较低时,按0.1%计算可能得出低于法定最低额的印花税金额。
(1)该协议仍符合该令的减免资格,因为它属于第一层级服务协议。
(2)如按0.1%计算的印花税少于10.00马币,则根据该法令第36CB条,应缴印花税为最低额10.00马币。
(3)根据该法令第三附表第2项,接受服务的一方须负责缴付印花税。
该令不适用于以下服务协议文书。
- 无法确定实际付款金额
第22(1)(a)子项下的印花税不适用,因为无法确定实际总付款额,而是根据该法令第一附表第4项征收10.00马币的定额印花税,由起草、订立或签立该文书的一方,根据该法令第33(a)款并结合该法令第三附表第1项缴付。
- 无法确定实际付款期限
第22(1)(a)子项下的印花税不适用,因为无法确定实际总付款额,而是根据该法令第一附表第22(1)(b)子项征收印花税,税率为每100.00马币或其零数部分征收1.00马币,由接受服务的一方根据该法令第三附表第2项缴付。
协议所征收的印花税要符合以50.00马币为上限,其余部分根据该令获得减免的资格,该协议必须清楚列明以下事项:
- 主要服务提供者与授标机构以外的人士之间,或次级服务提供者与已和授标机构订立承包工程的主要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协议,其各方名称及协议签立日期;
- 协议的标的事项;及
- 确认(a)项所指的协议已按上文第2节第(1)项或第(2)项所述的税率妥为缴付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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