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北京市食品經營許可審查細則的相關問答(五)
| 問: |
申請食品經營管理類經營項目的食品經營者需要建立哪些額外的安全管理制度? |
| 答: |
開辦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集中用餐單位食堂以及申請食品經營管理類經營項目的,還應根據實際建立供貨商管理評價制度及退出機制等。有中央廚房、配送中心、門店等的連鎖企業總部還應建立相應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
| 問: |
食品經營企業需要配備哪些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
| 答: |
食品經營企業應按照規定配備與企業規模、食品類別、風險等級、管理水平、安全狀況等相適應的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明確企業主要負責人、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的崗位職責。 |
| 問: |
行政審批部門如何審查食品經營許可申請? |
| 答: |
行政審批部門按照食品經營主體業態、食品經營項目,結合食品安全風險高低,對食品經營許可申請進行分類審查,包括對申請材料的書面審查和經營場所食品安全條件的現場核查。 |
| 問: |
哪些食品經營項目不需要現場核查? |
| 答: |
食品銷售類項目(散裝熟食除外)、食品經營管理類經營項目不需要進行現場核查。 |
| 問: |
食品經營許可現場核查流程是什麽? |
| 答: |
現場核查時,核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核查人員應填寫食品經營許可現場核查表,經申請人核對無誤後,核查人員和申請人在核查表上簽名或者蓋章。申請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核查人員應註明拒簽情況,可采取錄音錄像等方式記錄,必要時邀請有關人員作為見證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