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北京市食品經營許可審查細則的相關問答(四)
| 問: |
利用自動設備從事食品經營,申請的經營項目有什麽限制? |
| 答: |
利用自動設備從事食品經營的,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提交自動設備的產品合格證明和食品安全風險管控方案,不得申請冷葷類食品制售、冷加工糕點制售和生食類食品制售等高風險食品制售項目。 |
| 問: |
利用自動設備從事食品經營的,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後,自動設備類型發生變化需要做什麽? |
| 答: |
利用自動設備從事食品經營的,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後,自動設備類型、加工品種和工藝發生變化,可能影響食品安全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在變化後十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行政審批部門報告。 |
| 問: |
食品經營者需要建立哪些安全管理制度? |
| 答: |
食品經營者應依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追溯、從業人員健康管理等規章制度,並明確保證食品安全的相關規範要求。 |
| 問: |
申請散裝食品銷售項目的食品經營者需要建立哪些額外的安全管理制度? |
| 答: |
申請散裝食品銷售項目的食品經營者,還應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中專門制定關於散裝食品的食品安全管理內容,如散裝食品的包裝形式、貯存和運輸的措施;銷售直接入口散裝食品的,應制定食品盛放容器、工用具、從業人員清潔衛生管理的相關措施。 |
| 問: |
申請餐飲服務類經營項目的食品經營者需要建立哪些額外的安全管理制度? |
| 答: |
申請餐飲服務類經營項目的食品經營者,還應根據實際情況建立定期清洗消毒空調及通風設施的制度、定期清潔衛生間的制度;使用食品添加劑的,應制定食品添加劑使用制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