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北京市食品經營許可審查細則的相關問答(二)
| 問: |
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經營場所在哪裏? |
| 答: |
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經營場所應在營業執照等主體資格證明文件標註的住所或經營場所範圍內,集中用餐單位食堂除外。 |
| 問: |
從事餐飲服務類經營項目,營業執照需要具有哪些經營範圍? |
| 答: |
餐飲服務經營者從事餐飲服務類經營項目,其營業執照應載明“餐飲服務”等經營範圍。 |
| 問: |
食品經營主體包括哪幾種業態? |
| 答: |
食品經營主體業態分為食品銷售經營者、餐飲服務經營者、集中用餐單位食堂。 |
| 問: |
從事食品批發銷售,許可證需要標註什麽? |
| 答: |
從事食品批發銷售的,許可證主體業態後面應以括號標註“食品批發銷售”。 |
| 問: |
從事中央廚房或集體用餐配送經營,許可證需要標註什麽? |
| 答: |
從事中央廚房或集體用餐配送經營的,許可證主體業態後面應以括號標註“中央廚房”或“集體用餐配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