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跨境應稅行為增值稅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單位和個人發生跨境應稅行為,可以對應相關規定免徵增值稅。
因此,個人提供勞務完全發生在境外,或雖然發生跨境應稅行為但稅法規定免稅,無需繳納增值稅。
根據《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規定,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完全在境外發生的服務,不屬於在境內銷售服務或者無形資產,無需繳納增值稅。
根據中國與締約方簽署的稅收協定(安排),可對非居民個人提供勞務免徵增值稅。因此,當非居民個人提出適用稅收協定(安排)條款時,可以根據相關條款免增值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規定,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免徵增值稅。
試點納稅人申請免徵增值稅時,須持技術轉讓、開發的書面合同,到納稅人所在地省級科技主管部門進行認定,並持有關的書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門審核意見證明文件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查。
如果個人未辦理臨時稅務登記,按次計算起征點,低於500元可免徵增值稅;如果個人已辦理臨時稅務登記,可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月銷售額低於10萬元可免徵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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