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許集成電路設計、生產、封測、裝備、材料企業,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5%抵減應納增值稅稅額。
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才可享受加計抵減政策。
- 在中國境內(不包含港、澳、台地區)依法設立,從事集成電路設計、電子設計自動化(EDA)工具開發或知識產權(IP)核設計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 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 申請優惠政策的上一年度,企業具有勞動合同關係或勞務派遣、聘用關係的研究開發人員月平均數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40%;
- 企業擁有核心關鍵技術和屬於本企業的知識產權,並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且申請優惠政策的上一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主營業務收入與其他業務收入之和)總額的比例不低於6%;
- 申請優惠政策的上一年度,集成電路設計(含EDA工具、IP和設計服務)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60%,其中自主設計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50%,且企業收入總額不低於(含)3000萬元;
- 申請優惠政策的上一年度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集成電路設計企業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的15%計提當期加計抵減額。企業外購晶片對應的進項稅額,以及按照現行規定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已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按規定作進項稅額轉出的,應在進項稅額轉出當期,相應調減加計抵減額。
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可計提但未計提的加計抵減額,可在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當期一併計提。
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其對應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
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兼營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且無法劃分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出口貨物勞務和發生跨境應稅行為的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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