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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增值稅法及實施條例新規(2)

中國稅務
增值稅法及實施條例新規(2)

九、  不再使用「價外費用」概念

新增值稅法的應稅銷售額不再使用「價外費用」概念,「銷售額」指納稅人發生應稅交易取得的與之相關的價款,包括貨幣和非貨幣形式的經濟利益對應的全部價款統稱為「全部價款」,實則涵蓋了原價外費用內容。另外,新增值稅法明確車船稅不計入銷售額。

十、  明確混合銷售定義

新增值稅法規定,只有當交易中的不同業務構成「主從關係」時,才能按混合銷售規則,以主要業務適用統一稅率。如果多項業務相互獨立、可明確區分且無主從之分,則應作為兼營行為分別核算,否則將從高適用稅率。

此外,新法規定混合銷售為「一項應稅交易涉及兩個以上稅率或徵收率」的各種業務組合,區別於之前「一項銷售行為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的規定。

十一、長期資產有條件抵扣

一般納稅人取得長期資產(包括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既用於一般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又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不得抵扣非應稅交易、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屬於用作混合用途的長期資產,對應的進項稅額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1、 原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單項長期資產,對應的進項稅額可以全額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2、 原值超過500萬元的單項長期資產,購進時先全額抵扣進項稅額,此後在用於混合用途期間,根據調整年限計算五類不允許抵扣項目對應的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逐年調整。

十二、非應稅交易

納稅人購進貨物、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用於同時符合下列情形的非應稅交易,對應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1、 發生增值稅法規定的應稅交易以外的經營活動,並取得與之相關的貨幣或者非貨幣形式的經濟利益;
2、 不屬於增值稅法規定的視同應稅交易的情形。

十三、無法劃分且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匯總清算

一般納稅人購進貨物(不含固定資產)、服務,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和不得抵扣非應稅交易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的,應按照銷售額或者收入佔比逐期計算當期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並於次年1月的納稅申報期內進行全年匯總清算。

此意味着納稅人須在次年1月申報期內進行全年匯總清算,其從稅務機關權利變為納稅人義務。

十四、免稅範圍變化

新增值稅法規定,「避孕藥品和用具」不再列入免稅範圍,且「營利性美容醫療機構」不屬於「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免稅範圍。

十五、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1、 企業如未簽合同或未約定付款時間,則以貨物發出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2、 將轉讓不動產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從「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改為「不動產轉讓完成的當日」。

十六、納稅申報時間

1、 增值稅的計稅期間不再包括1日、3日、5日,而是改為十日、十五日、一個月或者一個季度。
2、 明確按次納稅且達到起征點者的申報期限為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

十七、稅務機關與其他部門信息共享

新增值稅法規定,稅務機關與工業和信息化、公安、海關、市場監督管理、人民銀行、金融監督管理等部門建立增值稅涉稅信息共享機制和工作配合機制。

稅務機關可以依法向有關單位和個人獲取與出口稅收徵收管理相關的物流、報關、貨物運輸代理、資金結算等信息,有關部門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在各自職責範圍內,支持、協助稅務機關開展增值稅徵收管理,為以數治稅提供法律支撐。

十八、新增反避稅條款

納稅人實施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而減少、免除、推遲繳納增值稅稅款,或者提前退稅、多退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和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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