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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增值税法及实施条例新规(2)

中国税务
增值税法及实施条例新规(2)

九、  不再使用“价外费用”概念

新增值税法的应税销售额不再使用“价外费用”概念,“销售额”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价款,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应的全部价款统称为“全部价款”,实则涵盖了原价外费用内容。另外,新增值税法明确车船税不计入销售额。

十、  明确混合销售定义

新增值税法规定,只有当交易中的不同业务构成“主从关系”时,才能按混合销售规则,以主要业务适用统一税率。如果多项业务相互独立、可明确区分且无主从之分,则应作为兼营行为分别核算,否则将从高适用税率。

此外,新法规定混合销售为“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或征收率”的各种业务组合,区别于之前“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的规定。

十一、长期资产有条件抵扣

一般纳税人取得长期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属于用作混合用途的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 原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 原值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购进时先全额抵扣进项税额,此后在用于混合用途期间,根据调整年限计算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逐年调整。

十二、非应税交易

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用于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非应税交易,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 发生增值税法规定的应税交易以外的经营活动,并取得与之相关的货币或者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
2、 不属于增值税法规定的视同应税交易的情形。

十三、无法划分且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汇总清算

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服务,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和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按照销售额或者收入占比逐期计算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于次年1月的纳税申报期内进行全年汇总清算。

此意味着纳税人须在次年1月申报期内进行全年汇总清算,其从税务机关权利变为纳税人义务。

十四、免税范围变化

新增值税法规定,“避孕药品和用具”不再列入免税范围,且“营利性美容医疗机构”不属于“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税范围。

十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 企业如未签合同或未约定付款时间,则以货物发出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 将转让不动产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从“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改为“不动产转让完成的当日”。

十六、纳税申报时间

1、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不再包括1日、3日、5日,而是改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
2、 明确按次纳税且达到起征点者的申报期限为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

十七、税务机关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

新增值税法规定,税务机关与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海关、市场监督管理、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增值税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配合机制。

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获取与出口税收征收管理相关的物流、报关、货物运输代理、资金结算等信息,有关部门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支持、协助税务机关开展增值税征收管理,为以数治税提供法律支撑。

十八、新增反避税条款

纳税人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提前退税、多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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