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稅務 - 事先裁定(續2)
根據香港稅務條例附表10第1部,稅務局局長可就以下情況拒絕或不得作出裁定:
如申請事先裁定的交易或安排所涉及的香港稅務條例是有關以下事宜,香港稅務局局長不可就此作出裁定:
a. 施加或減免罰則;
b. 納稅人提供的報稅表或其他資料的正確性;
c. 檢控納稅人;
d. 追討納稅人所欠債項;或
e. 根據第50AAF或50AAK條,計算收入或虧損
在以下情況,香港稅務局局長可拒絕作出裁定: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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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作出裁定的申請會令局長須裁定或確定任何事實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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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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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長認為裁定是否正確是有賴於作出某些假設,不論該等假設是就將來發生的事件或任何其他事項而作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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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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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要求局長就某事項作出裁定,而該事項不論是就該申請人或其他人而言是須反對或上訴的;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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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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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要求局長就某事項作出裁定,而該事項是涉及到已提交或即將到期提交的報稅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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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下情況,香港稅務局局長不得作出裁定: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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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要求局長就某安排作出裁定,而局長認為該安排並非該申請人認真考慮進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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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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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的申請是瑣屑無聊或無理取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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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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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長認為申請人沒有就有關的申請提供充足的資料;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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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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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長認為鑒於他可得到的資源而作出相關裁定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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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香港稅務條例附表10第1部沒有言明,在以下情況,要求作出裁定的申請一般會遭到局長拒絕: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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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交易或安排包含可供申請人選擇的各種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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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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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申請事先裁定時,申請人無法確定所有事實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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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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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裁定須就公認會計原則或商業慣例提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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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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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涉及有關稅制的法例;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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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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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會涉及對外國法律的詮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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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稅務局處理事先裁定申請所需的時間
在所有資料均已備妥且連同申請表一並提交,而稅務局無須向申請人作進一步的查詢時,稅務局一般會於接獲申請起計6個星期內作出回復。一旦稅務局需要申請人提供補充資料,其回復時間將由收到所有補充資料起重新計6個星期。
數據來源:香港稅務局網頁
- https://www.ird.gov.hk/eng/pdf/dipn3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