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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稅務 - 事先裁定(續1)

香港稅務 - 事先裁定(續1)

1.        事先裁定(為不確定的稅務問題預先取得裁定)

香港稅務局局長只會就認真考慮的安排並已提供詳盡資料的交易作出事先裁定,有關裁定在適用期間內具有約束力。請註意每個裁定都限於其特定條款,納稅人若要依賴這些裁定必須要小心謹慎。

根據香港稅務條例附表10第1部,香港稅務局局長可就某些事項不作出裁定,例如該事項涉及施加或減免懲罰,納稅人所提供的報稅表或其他資料是否正確等。

2.        申請事先裁定與反對評稅結果有何分別

納稅人只可在有關稅單發出後才可作出反對評稅,而事先裁定則應在有關交易或安排所涉及的課稅年度開初提交申請。

3.        申請事先裁定的費用

根據香港稅務條例附表10第2部,就申請事先裁定而須繳付的費用如下:

就利潤是否應被視為根據稅務條例第14條作為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潤征收利得稅而作出的裁定

港幣45,000

就報酬是否應被視為根據稅務條例第9A條徵收薪俸稅而作出的裁定

港幣15,000

任何其他裁定

港幣15,000

(註:如稅務局局長在申請個案所使用的時間超出預定時間,會另外向申請人征收附加費用。 )

正如上文所述,申請事先裁定涉及一定的費用支出,除了支付給香港稅務局的費用外,亦要考慮到閣下可能會聘請專業稅務人員來處理此類申請,這部分亦牽涉部份費用支出,故針對較少金額的交易,申請事先裁定可能並不符合成本效益。

數據來源:香港稅務局網頁
- https://www.ird.gov.hk/chs/pol/aru.htm
- https://www.ird.gov.hk/chs/ppr/arc.htm
- https://www.ird.gov.hk/eng/pdf/dipn3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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