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税务局局长只会就认真考虑的安排并已提供详尽资料的交易作出事先裁定,有关裁定在适用期间内具有约束力。请注意每个裁定都限于其特定条款,纳税人若要依赖这些裁定必须要小心谨慎。
根据香港税务条例附表10第1部,香港税务局局长可就某些事项不作出裁定,例如该事项涉及施加或减免惩罚,纳税人所提供的报税表或其他资料是否正确等。
纳税人只可在有关税单发出后才可作出反对评税,而事先裁定则应在有关交易或安排所涉及的课税年度开初提交申请。
根据香港税务条例附表10第2部,就申请事先裁定而须缴付的费用如下:正如上文所述,申请事先裁定涉及一定的费用支出,除了支付给香港税务局的费用外,亦要考虑到阁下可能会聘请专业税务人员来处理此类申请,这部分亦牵涉部份费用支出,故针对较少金额的交易,申请事先裁定可能并不符合成本效益。
(注:如税务局局长在申请个案所使用的时间超出预定时间,会另外向申请人征收附加费用。 )
就利润是否应被视为根据税务条例第14条作为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润征收利得税而作出的裁定
港币45,000元
就报酬是否应被视为根据税务条例第9A条征收薪俸税而作出的裁定
港币15,000元
任何其他裁定
港币15,000元
- https://www.ird.gov.hk/chs/pol/aru.htm
- https://www.ird.gov.hk/chs/ppr/arc.htm
- https://www.ird.gov.hk/eng/pdf/dipn3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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