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税务 - 事先裁定(续2)
根据香港税务条例附表10第1部,税务局局长可就以下情况拒绝或不得作出裁定:
如申请事先裁定的交易或安排所涉及的香港税务条例是有关以下事宜,香港税务局局长不可就此作出裁定:
a. 施加或减免罚则;
b. 纳税人提供的报税表或其他资料的正确性;
c. 检控纳税人;
d. 追讨纳税人所欠债项;或
e. 根据第50AAF或50AAK条,计算收入或亏损
在以下情况,香港税务局局长可拒绝作出裁定: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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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作出裁定的申请会令局长须裁定或确定任何事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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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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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长认为裁定是否正确是有赖于作出某些假设,不论该等假设是就将来发生的事件或任何其他事项而作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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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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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要求局长就某事项作出裁定,而该事项不论是就该申请人或其他人而言是须反对或上诉的;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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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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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要求局长就某事项作出裁定,而该事项是涉及到已提交或即将到期提交的报税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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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下情况,香港税务局局长不得作出裁定: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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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要求局长就某安排作出裁定,而局长认为该安排并非该申请人认真考虑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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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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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的申请是琐屑无聊或无理取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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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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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长认为申请人没有就有关的申请提供充足的资料;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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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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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长认为鉴于他可得到的资源而作出相关裁定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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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香港税务条例附表10第1部没有言明,在以下情况,要求作出裁定的申请一般会遭到局长拒绝: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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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交易或安排包含可供申请人选择的各种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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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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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申请事先裁定时,申请人无法确定所有事实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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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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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裁定须就公认会计原则或商业惯例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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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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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涉及有关税制的法例;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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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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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会涉及对外国法律的诠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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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税务局处理事先裁定申请所需的时间
在所有资料均已备妥且连同申请表一并提交,而税务局无须向申请人作进一步的查询时,税务局一般会于接获申请起计6个星期内作出回复。一旦税务局需要申请人提供补充资料,其回复时间将由收到所有补充资料起重新计6个星期。
数据来源:香港税务局网页
- https://www.ird.gov.hk/eng/pdf/dipn3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