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税务 – 事先裁定
香港税务条例第88A条指出任何香港公司/人士均可向香港税务局局长提出事先裁定的申请,就条例的各项条文如何适用于申请所述的安排作出裁定,此项申请是需要缴付费用给香港税务局的。
香港税务局局长除可根据香港税务条例附表10之第1部当中的1A,2及3所阐述的情况而拒绝或不得作出裁定外,亦可就以下情况拒绝作出裁定,例如该裁决会涉及对外国法律的解释。 事先裁定是针对申请人就事实基础作出的认真考虑及安排,并不适用于只有虚构设定或投机性安排的情况。
香港税务局局长所作出的裁定必须述明所适用的公司/人士,条文,安排,期间及局长就将来发生的事件在要项上作出的假设,申请人只有在有关事实与所拟进行交易完全相同的情况下,才可参考有关裁定。 取得裁定的纳税人须在报税表中说明该裁定的存在、在拟备和提交该报税表时是否有依赖该裁定以及该裁定指明的安排上的任何重大变化。
如裁定与公众利益有关,税务局有机会选取该个案于税务局网页内公布,而为了保障纳税人的私隐,税务局会先行编辑裁定才公布,把可以识别有关纳税人身分的资料删除。
数据来源:香港税务局网页
- https://www.ird.gov.hk/chs/pol/aru.htm
- https://www.ird.gov.hk/chs/ppr/arc.htm
- https://www.ird.gov.hk/chs/pdf/dipn3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