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稅務 – 事先裁定
香港稅務條例第88A條指出任何香港公司/人士均可向香港稅務局局長提出事先裁定的申請,就條例的各項條文如何適用於申請所述的安排作出裁定,此項申請是需要繳付費用給香港稅務局的。
香港稅務局局長除可根據香港稅務條例附表10之第1部當中的1A﹑2及3所闡述的情況而拒絕或不得作出裁定外,亦可就以下情況拒絕作出裁定,例如該裁決會涉及對外國法律的解釋。事先裁定是針對申請人就事實基礎作出的認真考慮及安排,並不適用於只有虛構設定或投機性安排的情況。
香港稅務局局長所作出的裁定必須述明所適用的公司/人士﹑條文﹑安排﹑期間及局長就將來發生的事件在要項上作出的假設,申請人只有在有關事實與所擬進行交易完全相同的情況下,才可參考有關裁定。取得裁定的納稅人須在報稅表中說明該裁定的存在、在擬備和提交該報稅表時是否有依賴該裁定以及該裁定指明的安排上的任何重大變化。
如裁定與公眾利益有關,稅務局有機會選取該個案於稅務局網頁內公布,而為了保障納稅人的私隱,稅務局會先行編輯裁定才公布,把可以識別有關納稅人身分的資料刪除。
資料來源:香港稅務局網頁
- https://www.ird.gov.hk/chi/pol/aru.htm
- https://www.ird.gov.hk/chi/ppr/arc.htm
- https://www.ird.gov.hk/chi/pdf/dipn3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