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稅務 - 報稅表數據有錯誤或遺漏
根據香港稅務條例第64條,閣下在收到由稅務局發出的評稅通知書時,如不同意評稅結果,可在評稅通知書發出日期後的1個月內以書面提出反對,信中需明確地說明反對的原因。否則,根據稅務條例第70條,該評稅將會成為最終及決定性的評稅。
盡管該評稅根據稅務條例第70條已成為最終及決定性的評稅,納稅人仍可引用稅務條例第70A條,如評稅主任信納納稅人某一課稅年度被征收的稅額過多是基於有錯誤或遺漏,會更正該項評稅。在該條例底下,「錯誤或遺漏」只限於:
-
報稅表上有錯誤或遺漏;或
-
陳述書上有錯誤或遺漏;或
-
應評稅入息額或利潤額或所征收的稅額在計算上有算術錯誤或遺漏。
如基於以上的錯誤或遺漏而引致評稅不正確,閣下可在有關課稅年度結束後6年內,或在有關評稅通知書送達日期後6個月內(兩者以較遲的為準),以書面提出更正的要求及詳述有關的錯漏,並須提供佐證文件以證明閣下需更正的資料。
倘若閣下的申請獲得接納,稅務局會退還多付的稅款給閣下。若有關稅款尚未清繳,稅務局會發出修訂評稅註銷多評的稅款。但若果評稅主任拒絕就提出的申請對任何評稅作出更正,則須將其拒絕一事以書面通知提出該項申請的人,而申請人可就此提出反對及上訴。
數據來源:香港稅務局網頁
- https://www.gov.hk/sc/residents/taxes/taxfiling/object/objections.htm
- https://www.ird.gov.hk/chs/faq/err.htm